颁布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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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为守护市场平正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蹬仔关司律例定,造订本诠释。
一、法式划定
第一条 本诠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天然人、法人或者犯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集体的章程、决定、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产生争议,凭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诠释所称经营者集体,蕴含行业协会蹬咨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主张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结合体。
第二条 原告凭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法律机构认定组成垄断行为的处置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切合司律例定的受理前提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告状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组成垄断,而不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和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凭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诠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划定确定。
第六条 原告凭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杜装响的,凭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划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条 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属于垄断民事纠纷,但受诉人民法院并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该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原告因统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统一人民法院别离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归并审理。
两个以上原告因统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分歧人民法院别离提告状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显熹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该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能够归并审理。
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断行为有关的行政法律、仲裁、诉讼等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能够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准则和组成滥用权势等的考量成分。
第九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而凭据影响地域、持续功夫、执行场所、侵害领域等成分对被告的统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别离提起数个诉讼的,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归并审理。
第十条 反垄断法律机构认定组成垄断行为的处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有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处置决定认定的根基事实为真实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之表。
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要求作出处置决定的反垄断法律机构对该处置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注明。反垄断法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尚未公开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权柄或者依申请采取合理;ご胧。
第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拥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注明。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定见。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能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诠释有关鉴定定见的划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定见进行审查判断。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定见,该定见不足靠得住的事实、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或者不足靠得住的分析步骤,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辩驳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 经营者执行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用与公益诉讼有关的司法和司法诠释的划定,但本诠释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三条 反垄断法律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遏制诉讼。
二、有关市场界定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通常该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注明理由。
原告以被告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拥有市场摆布职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量的,该当界定有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注明理由。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不再对有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诉垄断和谈的经营者拥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二)被诉滥用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拥有市场摆布职位;
(三)被诉垄断行为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情景的,能够不合有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按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有关商品市场和有关地域市场,能够凭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要者角度进行需要代替分析;供给代替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要代替的,还能够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代替分析。
人民法院进行需要代替或者供给代替分析时,能够选取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步骤,通常选择使用价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步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重要阐发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值竞争的,能够选择质量降落、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步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要代替的角度分析界定有关商品市场时,通常凭据需要者对于商品个性、职能和用处的需要、质量的认可、价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水平等成分,确定由需要者以为拥有较为缜密代替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组成的市场为有关商品市场。从供给代替的角度分析界定有关商品市场时,能够综合思考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和能力、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克服的市场阻碍、必要的功夫等成分。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以下称平台)所涉有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度竞争成效的具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成分,通常能够凭据该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有关一壁的商品界定有关商品市场,也能够凭据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别离界定多个有关商品市场,必要时也能够凭据特定平台整体界定有关商品市场。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的,能够凭据该平台整体界定有关商品市场,也能够凭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别离界定多个有关商品市场,并思考各个有关商品市场之间的互有关系和影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要代替的角度分析界定有关地域市场时,能够综合思考需要者因商品价值或者其他竞争成分的变动而转向其他地域采办商品的情况、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点、无数需要者选择商品的现实区域和重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散布、地域间的市场阻碍、特定区域需要者偏好等成分。从供给代替的角度分析界定有关地域市场时,能够综合思考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值等竞争成分的变动作出的反映、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给或者销售有关商品的实时性和可行性等成分。
分析界定平台所涉有关地域市场,能够沉点思考无数需要者选择商品的现实区域、需要者的说话偏好和消费习惯、有关司法律规的要求、其他地域竞争者的近况及其进入有关地域市场的实时性等成分。
三、垄断和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划定的其他协同业为,该当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拥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系、信息互换或者传递;
(三)有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情况、市场变动等情况;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诠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可能证明经营者存在协同业为的可能性较大的,被告该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注明,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诠释;不能作出合理诠释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协同业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诠释,蕴含经营者系基于市场和竞争情况变动等而独立执行有关行为。
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划定的拥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出产经营过程中处于统一阶段、提供拥有较为缜密代替关系的商品、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司法责任的两个以上的现实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统一有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特定经营者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节造权或者可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统一第三方节造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当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不组成前款所称拥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造药申请人与被仿造药专利权势人达成、执行的和谈同时具备下列前提,主张该和谈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划定的垄断和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被仿造药专利权势人赐与或者承诺赐与仿造药申请人显著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大局的利益赔偿;
(二)仿造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造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出息入被仿造药有关市场。
被告有证据证明前款所称的利益赔偿仅系为添补被仿造药专利有关纠纷解决成本或者拥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该和谈切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划定,主张其不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划定的垄断和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垄断和谈的,该当由被告对该和谈不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遵循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划定审查认定被诉垄断和谈是否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时,能够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被告在有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和谈对有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成效的累积作用;
(二)和谈是否拥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故障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经营模式、限度品牌间或者品牌内竞争等不利竞争成效;
(三)和谈是否拥有预防搭便车、推进品牌间竞争、守护品牌形象、提升售前或者售后服务水平、推进创新蹬仔利竞争成效,且为实现该成效所必须;
(四)其他能够思考的成分。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的有利竞争成效显著超过不利竞争成效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和谈不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
第二十三条 被诉垄断和谈拥有下列情景之一,原告凭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主张被告该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和谈属于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和谈,且代理商不承担任何内容性贸易或者经营风险;
(二)被告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法律机构划定的尺度并切合国务院反垄断法律机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伎俩进行意思联系、信息互换或者传递,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定等伎俩实现行为一致性,达成、执行被诉垄断和谈的,人民法院能够遵循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定等伎俩实现限造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值等,达成、执行被诉垄断和谈的,人民法院能够遵循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和谈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与其他买卖渠路一样或者更优惠买卖前提的,凭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能够区别下列情景作出处置:
(一)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拥有竞争关系的,遵循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拥有竞争关系的,遵循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三)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摆布职位的,遵循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四)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的,遵循该条划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者集体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执行垄断和谈,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凭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划定主张执行组织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集体蹬纂达成、执行垄断和谈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支持。
经营者、经营者集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成、执行垄断和谈提供内容性援手,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凭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主张提供援手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集体蹬纂达成、执行垄断和谈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支持。但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体等可能证明其不知路且不该当知路其他经营者达成、执行有关和谈的之表。
前款所称内容性援手,是指对垄断和谈达成或者执行拥有直接、沉要推进作用的疏导产生违法意图、提供方便前提、充任信息渠路、援手执行惩治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告凭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划定提出抗辩的,该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被诉垄断和谈可能实现有关主张或者成效;
(二)被诉垄断和谈为实现有关主张或者成效所必须;
(三)被诉垄断和谈不会严沉限度有关市场的竞争;
(四)消费者可能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滥用市场摆布职位
第二十八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的滥用市场摆布职位的,该当对被告在有关市场内拥有摆布职位和被告滥用市场摆布职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拥有正当性为由抗辩的,该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具体案件中有关市场的结构和现实竞争情况,结合有关市场经济法规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有关市场拥有摆布职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辩驳的之表:
(一)经营者在较长功夫内维持显著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值,或者在较长功夫内商品质量显著降落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且有关市场显著不足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二)经营者在较长功夫内维持显著超过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且有关市场显著不足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被告对表颁布的信息能够作为原告证明被告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辩驳的之表。
第三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能够凭据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时经营者一按时期内的有关商品买卖金额、买卖数量、出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有关市场所占的比例确定。
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能够选取可能反映有关市场现实竞争情况的买卖金额、活跃用户数量、企业用户数量、用户使用时长、接见量、点击量、数据资产数量或者其他指标作为推算基准。
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拥有独占职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摆布职位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市场结构和竞争情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有关市场拥有摆布职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辩驳的之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遵循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摆布职位,能够沉点思考下列成分:
(一)平台的贸易模式及平台经营者现实受到的竞争约束;
(二)平台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功夫;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领域效应等;
(四)平台经营者把握的有关数据、算法、技术等情况;
(五)平台经营者对相邻市场的影响;
(六)用户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经营者的依赖水平及造衡能力、锁定效应、使用习惯、同时使用多个平台的情况、转向其他平台经营者的成本等;
(七)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意愿、能力及所面对的规模要求、技术要求、政策司法限度等市场进入阻碍;
(八)有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动情况;
(九)其他必要思考的与平台经营有关的成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遵循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摆布职位,能够沉点思考下列成分:
(一)有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代替性、代替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代替性客体的成本;
(二)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可代替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三)买卖相对人对占有该特定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造衡能力;
(四)有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动情况;
(五)其他必要思考的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成分。
经营者主张不能仅凭据其占有知识产权而推定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凭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被推定共同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拥有下列情景之一,辩驳上述推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不拥有行为一致性且存在内容性竞争;
(二)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作为整体在有关市场受到来自其他经营者的有效竞争约束。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滥用市场摆布职位行为:
(一)在有关市场拥有摆布职位;
(二)执行了被诉垄断行为;
(三)被诉垄断行为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
(四)执行被诉垄断行为不足正当理由。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经营者“以不平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平正的廉价采办商品”,能够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该商品的收益率是否显著偏离竞争性市场中的合理收益率;
(二)该商品的价值是否显著偏离其成本与竞争前提下的合理利润之和;
(三)经营者向买卖相对人销售或者采办商品的价值是否显著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在高低游市场中销售或者采办一样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值;
(四)经营者向买卖相对人销售或者采办商品的价值是否显著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在一样或者类似前提下销售或者采办一样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值;
(五)经营者向买卖相对人销售或者采办商品的价值是否显著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在一样或者类似前提下在其他地域市场销售或者采办一样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值;
(六)经营者向买卖相对人销售商品的价值增长幅度是否显著高于该经营者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办商品的价值降低幅度显著高于买卖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七)该高价或者廉价的持续功夫;
(八)其他能够思考的成分。
认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一样或者类似前提,能够思考经营模式、买卖渠路、供求情况、监管环境、买卖环节、成本结构、买卖情况、平台类型等成分。
第三十七条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
(一)经营者在较长功夫内持续以低于均匀可造成本或者均匀可预防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
(二)经营者在较长功夫内持续以高于均匀可造成本或者均匀可预防成本,但低于均匀总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且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排除、限度一致效能的其他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发展有效竞争的明确意图。
遵循前款划定认定平台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还该当思考该平台涉及的多边市场中各有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正当理由:
(一)廉价处置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裁减商品、即将超过有效期限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等;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廉价销售商品;
(三)为推广新商品、发展新业务、吸引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廉价促销;
(四)可能证明行为拥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回绝与买卖相对人进行买卖”:
(一)经营者直接回绝与买卖相对人买卖,提出买卖相对人显著难以接受的买卖前提,或者不合理地迟延买卖,以至未能达成买卖;
(二)经营者与买卖相对人进行买卖在经济、技术、司法和安全上拥有可行性;
(三)回绝买卖行为排除、限度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场的竞争。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回绝将其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蹬纂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等相兼容,回绝盛开其技术、数据、平台接口,或者回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遵循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予以认按时,能够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该经营者执行兼容、盛开或者许可在经济、技术、司法和安全上的可行性;
(二)该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可代替性及沉建成本;
(三)其他经营者在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场发展有效竞争对该经营者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依赖水平;
(四)回绝兼容、盛开或者许可对创新以及推出新商品的影响;
(五)执行兼容、盛开或者许可对该经营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合法权利的影响;
(六)回绝兼容、盛开或者许但是否内容性地排除、限度有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七)其他能够思考的成分。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正当理由:
(一)因不成抗力、形势调换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买卖或者导致买卖前提、了局显著不平正;
(二)买卖相对人拥有经营情况严沉恶化、转移财富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失落或者可能失落推广买卖能力的情景,或者拥有不良信誉纪录、失落贸易诺言、执行违法犯罪等情景,影响买卖安全;
(三)买卖相对人回绝接受适当的买卖前提,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四)与买卖相对人买卖将严沉减损该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五)可能证明行为拥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九条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限造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买卖”:
(一)经营者直接限造或者以设定买卖前提、提供买卖指南等方式变相限造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买卖,或者限造买卖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买卖;
(二)限造买卖行为排除、限度有关市场的竞争。
认定限造买卖行为是否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能够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限造买卖的领域、水平及持续功夫;
(二)限造买卖是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或者增长竞争敌手的成本而产生市场关闭效应;
(三)被告为平台经营者的,限造买卖所针对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可代替性和平台用户使用多个代替性平台的情况及其转向其他平台的成本;
(四)限造买卖是否内容褫夺买卖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
(五)其他必要思考的成分。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正当理由:
(一)为;ぢ蚵粝喽匀撕拖颜呃嫠匦;
(二)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三)为;ぶ恫ɑ蛘呤莅踩匦;
(四)为;ふ攵月蚵艚械奶囟ㄍ度胨匦;
(五)为守护平台合理的贸易模式所必须;
(六)为预防对平台整体拥有消极影响的不当行为所必须;
(七)可能证明行为拥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十条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搭售商品”:
(一)经营者将能够单独销售的分歧商品绑缚销售;
(二)买卖相对人违背意愿接受被搭售商品;
(三)搭售行为排除、限度有关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买卖前提”,蕴含下列情景:
(一)对买卖达成、服务方式、付款方式、销售地域及对象、售后保险等附加不合理限度;
(二)在买卖对价之表索取不足合理凭据的用度或者利益;
(三)附加与所涉买卖不足关联性的买卖前提;
(四)强造网络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数据;
(五)附加限度买卖相对人改进技术、钻研开发新产品等不竞争使命。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正当理由:
(一)切合正当的买卖习惯、消费习惯或者贸易通例;
(二)为;ぢ蚵粝喽匀撕拖颜呃嫠匦;
(三)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四)为正常执行特定技术所必须;
(五)为守护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须;
(六)可能证明行为拥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十一条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前提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其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的“对前提一样的买卖相对人在买卖价值等买卖前提上尝试差距待遇”:
(一)经营者就一样商品对买卖相对人在买卖价值等买卖前提上尝试差距待遇;
(二)与经营者的其他买卖相对人相比,该买卖相对人在买卖安全、买卖成本、规模和能力、信誉情况、所处买卖环节、买卖持续功夫等方面不存在影响买卖的内容性差距;
(三)差距待遇行为排除、限度有关市场的竞争。
拥有市场摆布职位的经营者向买卖相对人销售或者采办商品的价值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在高低游市场中销售或者采办一样商品的价值,形成对买卖相对人的利润挤压,足以排除、限度一致效能的买卖相对人在有关市场发展有效竞争的,人民法院能够初步认定该经营者组成前款所称差距待遇。
认定差距待遇是否拥有排除、限度竞争成效,能够综合思考下列成分:
(一)是否排除、限度经营者与竞争敌手之间的竞争;
(二)是否以至买卖相对人处于不利竞争职位,并排除、限度其地点有关市场的竞争;
(三)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能够思考的成分。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的正当理由:
(一)凭据买卖相对人的现实需要尝试差距待遇且切合正当的买卖习惯、消费习惯或者贸易通例;
(二)针对新用户的初次买卖在合理期限内发展优惠活动;
(三)基于平正、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定执行的随机性买卖;
(四)可能证明行为拥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原告提告状讼,主张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定等执行滥用市场摆布职位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凭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能够区别下列情景作出处置:
(一)平台经营者通过惩治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限造平台内经营者买卖、对平台内经营者附加不合理的买卖前提、对前提一样的平台内经营者在买卖价值等买卖前提上尝试差距待遇等,原告主张该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摆布职位的,遵循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二)原告主张执行前项行为的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的,遵循该条划定处置。
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告执行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凭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终场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令被告终场被诉垄断行为尚不及以解除排除、限度竞争成效的,凭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能够判令被告承担作出必要行为以复原竞争的司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蕴含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该行为未产生前提下削减的可得利益。
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思考下列成分:
(一)被诉垄断行为执行之前或者实现以来与执行期间有关市场的商品价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
(二)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值、经营成本、利润等;
(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商品价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
(四)其他能够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所受损失的成分。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给其造成损失,但难以凭据前款划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原告的主张和案件证据,思考被诉垄断行为的性质、水平、持续功夫、获得的利益等成分,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第四十五条 凭据原告的诉讼要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能够将原告因调查、造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蕴含合理的市场调查用度、经济分析用度、律师用度等,计入损失赔偿领域。
第四十六条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互有关联,在统一有关市场或者多个有关市场给原告造成难以宰割的整体性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失时应倒佧体思考。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各自独立,在分歧的有关市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失时能够别离思考。
第四十七条 横向垄断和谈的经营者以达成、执行该和谈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凭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划定要求赔偿其参加该和谈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集体的章程、决定、决定等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司法、行政律例的强造性划定而无效的,人民法院该当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划定审查认定。
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集体的章程、决定、决定中的部门条款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司法、行政律例的强造性划定而无效,当事人主张与该部门条款拥有缜密关联、不拥有独立存在意思或者方便被诉垄断行为执行的其他条款一并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侵害赔偿要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奉告路或者该当知路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使命人之日起推算。
原告向反垄断法律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法律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奉告路或者该当知路该事由之日起沉新推算。
反垄断法律机构调查后认定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奉告路或者该当知路反垄断法律机构认定组成垄断行为的处置决定确定产生司法效力之日起沉新推算。
六、附 则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合用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时执行的反垄断法。被诉垄断行为产生在批改后的反垄断法执行之前,行为持续至或者侵害后果呈此刻批改后的反垄断法执行之后的,合用批改后的反垄断法。
第五十一条 本诠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划定》(法释〔2012〕5号)同时废止。
本诠释执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合用本诠释;本诠释执行前已经作诞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遵循审判监督法式再审的案件,不合用本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