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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合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

颁布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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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4号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は颜吆途呷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 ;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人韭衫,结合审判实际,造订本诠释 。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杏注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游览等生涯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屡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合用本诠释 。

第二条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告状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 。记名预付卡的现实持卡人与预付卡纪录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告状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 。

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告状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 。

第三条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告状,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自己名义告状 。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利受到侵害,告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 。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交易牌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现实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

第五条 统一品牌贸易特许经营系统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赞成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使命 ;

(二)被特许人过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能够直接要求被特许人向其推广债务 ;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利受到侵害要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合用前款划定 。

不存在前两款划定情景,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不对,消费者要求特许人凭据其不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交易牌照,以至不拥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缔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要求场地出租者凭据其不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难题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该当实时依法算帐 。经营者依法该当算帐但未实时进行算帐,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的算帐使命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推广期限、推广地址和推广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划定对合同内容能够作出两种以上诠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诠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消费者遵循消费者权利 ;しǖ诙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司律例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体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势 ;

(二)不合理地限度消费者让渡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

(三)约定消费者失落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调换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内容性内容 ;

(五)免去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步骤不合理增长消费者维权成本 ;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度消费者权势、减轻或者免去经营者责任、加沉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平正、不合理情景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赞成、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春秋、智力相适应的之表 。

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经营者违反司律例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之表 。

第十一条 消费者让渡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让渡通知达到经营者时对经营者产生司法效力 。债权让渡对经营者产生效力后,受让人要求经营者凭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受让人要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改名、批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推广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恳切信誉准则,以债权让渡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势、侵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让渡行为对其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赞成,单方面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推广使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调换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显著不便 ;

(二)未经消费者赞成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使命转移给第三人 ;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

(四)司律例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势的其他情景 。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段健康等合同的基础前提产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赣注不属于贸易风险的沉大变动,持续推广合同对于消费者显著不平正的,消费者能够与经营者沉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要求人民法院调换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之表: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一样商品或者服务 ;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一样商品或者服务 。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置 。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产生效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返还渣滓预付款并支付利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产生效力,当事人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划定要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用度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成抗力或者形势调换解除合同的之表 。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划定的合理用度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钱计付尺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置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依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推算利钱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依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推算利钱 。

经营者遵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要求按被监管资金的现实利率推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门预付款利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产生效力,消费者要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产生效力时起推算利钱 。

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钱起算功夫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司法还有划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或者司律例定处置 。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凭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推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置 。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该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值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值显著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值买卖纪录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订立合同时推广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值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置 。

第二十条 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值推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值推算超出预付款部门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产生效力后要求返还渣滓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该当综合思考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推广情况、退款原因等成分,遵循恳切信誉准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

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推广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要求按合同解除后的渣滓推广期限与全数推广期限的比例推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终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按经营者终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渣滓推广期限与全数推广期限的比例推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推广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要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交易,既不依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治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该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节造合同文本或者纪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

第二十六条 本诠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处贸易预付卡,蕴含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点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构卡 。

因多用处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合用本诠释 。

第二十七条 本诠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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